【陳顥銓】評論
回1F刑法所謂賄落是指收受金錢或可得金錢計算之物。刑法121條是收受賄落罪,刑法122條是收受賄落+違背職務罪,例如殘障珍參加餐點比個Y就收受2億回家; 靈異事在家打手槍就有人按鈴給他一卡皮箱的錢; 警察收受300萬紅包,或是300萬的勞力士這些雖然 尚未違背職務 但是收取時就有121條適用,若因此違背職務,或是答應違背職務就有122條適用。 不然公務員隨便收錢又不觸法,被發現就說他高興給的 豈不造成舉證困難。又D不處罰是因刑法謙抑原則,若客觀上價值低微,則不輕易使人入罪,所以蛋糕一般還OK拉,但若是高額的素如鮑魚大餐就非客觀價值低微了
【Eda Huang】評論
公務員倫理規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 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 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唐唐】評論
25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 千元以下罰金。」下列何者並非本條之「公務員」? (A)取締違規之交通警察 (B)戶政事務所承辦戶籍登記案件之人員 (C)公立醫院負責看診之醫生 (D)民選之縣市議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