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島雯】評論
股款繳足後才召開創立會
【戴丞鈞】評論
公司法第143條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公司法第 146 條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公司法第 151 條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