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懷林】評論
那請問這題為甚麼不用連帶??差別是甚麼?感謝!!26 中古車商甲以新臺幣50 萬元將 A 中古車出售給客戶乙後,指示員工丙將 A 車開至基隆市交給乙,丙卻因超速將 A 車撞毀而無法修復。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B)僅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與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丙侵害乙的 A 車所有權 答案:A
【Wq Cat】評論
回樓上,那題問的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188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要件,本題A車尚未交付(移轉占有)予乙乙尚未取得A車所有權,故丙之行為沒有損害到乙之任何權利。乙僅能以契約責任,亦即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向出賣人甲求償。源自摩友-劉芷寧
【王顗溱】評論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