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顗溱】評論
優遇法官是對年滿六十五歲法官,所設立的職務與薪俸保障制度,優遇法官的薪資待遇與一般法官相同,只是不用辦案,法源依據為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終身職條款」。該條款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由於憲法保障法官為終身職,法官年老體衰、無法辦案,又不願退休時,法官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特別規定,法官六十五歲可申請轉為優遇法官,年滿七十歲強制為優遇法官,讓年老法官放棄審判,改從事法律研究,以促進法官新陳代謝;如優遇法官有失職或其他違法情事,仍須依法官法等法律究辦。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9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