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eo Yu】評論
題目是問"錯誤"
【sweet70906】評論
行程法第103條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此類行政處分作成前得免除陳述意見程序
【王顗溱】評論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chocolate011】評論
(D)依行程114條1項3款: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看完整詳解
【RRR】評論
想請問C的法條依據在哪?陳述意見可以由「言詞」的條文在行政程序法106但是陳述意見之方式得以「書面」為之,我找不到QQ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