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 市民向 B 行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卻遭 B 駁回,A 不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主張 B 於處分前未聽取其陳述意見,故該駁回處分應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即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訴願決定
(B)B 得給予 A 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為補正
(C)駁回處分效力毫不受影響,故不用理會 A 之主張
(D)未給予陳述意見之駁回處分係屬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0267
統計:A(193),B(2277),C(55),D(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受託行使公權力

用户評論

皮卡丘】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4F,本題應該不是採用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之解釋,而是採用陳敏大法官之見解,認為「作成之程序上應給予當事人之機會,即對於人民請求給予有利法律地位之申請為消極駁回之行政處分,對人民之不利益並無不同,故亦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故選(B)較為正確。p.s. 本題若依照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之解釋,(A)(B)(C)(D)皆無較合理的答案。

金榜題名!今年就上!】評論

回應樓上:想另外詢問,所以這題是「獨門暗器」囉<如果不知道有其他見解,是不是就選不出來(不知道有此見解所以不知道可以這樣思考和另尋可參照陳述意見之法條)?還是說(就算不知道其他人的見解)依據實務上其實還是可以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大軒】評論

樓上要是照101年判字82號判決意旨 消極駁回處分不得陳述意見那答案應該是C吧哪來的ACD顯然錯誤啊...

@(司法警正取上榜)】評論

個人淺見 土地登記是受益處分沒錯 但是駁回不就是一個不利益處分了嗎?所以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後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這題應該就解完了 不用知道實務見解了吧?我個人是認為答案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