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8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事項。擬參選人如不服該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之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A)基於管轄權限層級劃分,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B)
【評論內容】1.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條★1...
【評論主題】A 市民向 B 行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卻遭 B 駁回,A 不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主張 B 於處分前未聽取其陳述意見,故該駁回處分應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即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
【評論內容】
樓上
要是照101年判字82號判決意旨 消極駁回處分不得陳述意見
那答案應該是C吧
哪來的ACD顯然錯誤啊...
【評論主題】28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事項。擬參選人如不服該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之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A)基於管轄權限層級劃分,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B)
【評論內容】1.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條★1...
【評論主題】A 市民向 B 行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卻遭 B 駁回,A 不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主張 B 於處分前未聽取其陳述意見,故該駁回處分應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即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
【評論內容】
樓上
要是照101年判字82號判決意旨 消極駁回處分不得陳述意見
那答案應該是C吧
哪來的ACD顯然錯誤啊...
【評論主題】11 警察甲在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時,在法令許可範圍,對於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騎士乙加以攔停,但僅勸導並未開罰單,即予放行。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縱放人犯罪 (B)便利脫逃罪 (C)圖利罪 (D)不
【評論內容】
按照特別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未戴安全帽是不得勸導的
這規定應該優先於行政罰法才是
個人認為 問題在於圖利罪必須有直接故意 需要有充分證據
不能因為民眾受有利益即認成立圖利罪
【評論主題】7.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該解釋認為前開
【評論內容】題外話:罰娼不罰嫖是違反平等原則沒錯, 但要改成罰娼也罰嫖,還是不罰娼也不罰嫖,則是另一回事了
【評論主題】7.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該解釋認為前開
【評論內容】題外話:罰娼不罰嫖是違反平等原則沒錯, 但要改成罰娼也罰嫖,還是不罰娼也不罰嫖,則是另一回事了
【評論主題】3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下列何者為物理鑑識工作項目?(A)引擎(車身)號碼重現之鑑定(B)油漆之鑑定(C)輪胎印痕證物之鑑定(D)錄音內容完整性鑑定
【評論內容】
刑事鑑識手冊 有關(A) (C)選項
二、本手冊所稱刑事鑑識之範圍如下:
(一)物理鑑識。 (二)化學鑑識。 (三)電氣鑑識。 (四)印文鑑識。 (五)痕跡鑑識。 (六)影像鑑識。 (七)測謊鑑識。 (八)毒物鑑識。 (九)聲紋鑑識。 (十)指紋鑑識。 (十一)生物鑑識。 (十二)綜合鑑識。
四、 物理鑑識工作項目如下: (一)槍枝、子彈、彈頭(殼)之鑑驗。 (二)引擎(車身)號碼重現、解析之鑑驗。 (三)其他物理證物之鑑驗。 (四)物理鑑識之研究發展。
八、 痕跡鑑識工作項目如下: (一)鞋類印痕證物之鑑驗。 (二)輪...
【評論主題】7.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該解釋認為前開
【評論內容】題外話:罰娼不罰嫖是違反平等原則沒錯, 但要改成罰娼也罰嫖,還是不罰娼也不罰嫖,則是另一回事了
【評論主題】7.在坐標平面上,函數 y=f(x)的圖形經過(-1,6)、(0,3)、(1,2)、(2,1)、(3,4)、(4,7)六個點,求 f(3)+f(-1)+f(0)+f(1)的值為____________
【評論內容】
既然憲增12較晚增訂,為何不是用憲增12
而是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4呢?
【評論主題】二、公文:(20 分)試擬○○縣市政府致所屬各級學校函,請配合宣傳「地方文化節」相關活動,鼓勵師生踴躍參加。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09 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A)(B)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D)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C)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