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顗溱】評論
B: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小銀】評論
請問哪條有寫到:告訴乃論之罪,起訴後,告訴又撤回,法院必須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303條的不受理判決並沒有寫出這種狀況。
【TINY】評論
(A)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第252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者(本題係第5款之情形) 應為不起訴處分.(B)第303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O)(C)第322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D)撤回告訴後,便不可再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