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超人】評論
第 873-1 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_^(謝謝阿,已上榜,】評論
不鼓勵9F的回答方式,把問題點明才比較重要吧?回7F:關鍵字大概就是「擔保乙對甲的債權」
【hirish】評論
(C)該約定有效,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不動產受讓人反面解釋就是:經登記,才得對抗受讓人法條: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到底是誰要對抗誰呀!是受讓人要對抗第三人?還是第三人要對抗受讓人?完全一團混亂!
【snoopy75smb】評論
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除去甲乙,其他人就是第三人,受讓人就是第三人。甲的土地雖然給乙做擔保,但甲若賣給丙(第三人=受讓者),乙對丙抗議這土地我有權利,這抗議是否有效?要登記,乙的抗議才有效(得對抗),這是不動產物權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