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原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除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外,應如何處理?
(A)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廢止之
(B)由原縣(市)及鄉(鎮、市)政府於改制時各自廢止之
(C)由原縣(市)政府於改制時一併廢止之
(D)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943
統計:A(63),B(56),C(100),D(959),E(0)

用户評論

林嘉德】評論

第八十七條之二 (原自治法規之廢止及繼續適用)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 其有繼續適用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陳廷】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原自治法規之廢止及繼續適用)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 其有繼續適用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 其有繼續適用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