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y Che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得為公示送達之原因?(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B)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者(C)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D) 於外國

【評論內容】第73條: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