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程序中證據調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採職權調查主義
(B) 行政機關得實施勘驗或交付鑑定
(C) 當事人負有應行政機關要求提出證據之協力義務
(D) 行政機關應就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證據一律注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2191
統計:A(358),B(426),C(4624),D(2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公務員之迴避

用户評論

WeiYi Hsiao】評論

附記:一般協力義務(行政程序法)跟租稅協力義務(釋537理由書)有別. 前項無強制, 人民可以依意願提供資訊, 不協力頂多影響程序結果做成.

YC】評論

協力義務必須有特別法明文規定,不能僅依行政程序法要求人民提供相關證據(參吳志光老師)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當事人無負有應行政機關要求提出證據之協力義務

Rae】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