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之消極任用要件?
(A)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B)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C) 曾服公務有偽造文書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
(D) 具雙重國籍者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困難0.202267
統計:A(1318),B(962),C(2195),D(993),E(33)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之權利、義務與福利、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公務員任用之條件

用户評論

令狐八面】評論

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teddy.21714】評論

TO 36F:28條第九項不是就是A選項嗎....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精神疾病者得任用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