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三、當消防車遭遇到窄巷無法進入,須使用雙節梯架梯時,試說明雙節梯操作注意事項。(25 分)

【評論內容】

新法第24條第一項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同法第二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評論主題】三、【題組】⑴請繪出一二元樹來表示運算式(expression)–a+b/(c–d)–a*b/c+d。(8 分)

【評論內容】

105年5月2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新制

明定「休職」處分之懲戒權行使期間為10年;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權行使期間為5年。

而「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等三類處分,因情節嚴重,新法未設懲戒權之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