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時,何者並非解決管轄權爭議的方式?(A)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C) 協議不成立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 無
【評論內容】
題目「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時」,指的即是行政程序法第13條的「積極競合」
【評論主題】三、當消防車遭遇到窄巷無法進入,須使用雙節梯架梯時,試說明雙節梯操作注意事項。(25 分)
【評論內容】
新法第24條第一項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同法第二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評論主題】三、【題組】⑴請繪出一二元樹來表示運算式(expression)–a+b/(c–d)–a*b/c+d。(8 分)
【評論內容】
105年5月2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新制
明定「休職」處分之懲戒權行使期間為10年;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權行使期間為5年。
而「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等三類處分,因情節嚴重,新法未設懲戒權之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