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ha Zh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題好像修法了喔~~~~~~~~
【用戶】jy82225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加一個免職 的樣子
【用戶】YC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新法第24條第一項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同法第二條(懲戒事由)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