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陳玉*:一定要考上】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60條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第61條(判決書之送達及公開) 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74條 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