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解釋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題組】⑴骨盤腔(pelvic cavity)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4337
統計:A(144),B(1394),C(34),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消極資格、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用户評論

【用戶】吳欽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原文為受禁治產宣告。

【用戶】Qiong 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用戶】littleya06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 102年1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