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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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民國 89 年07 月 19 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14 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