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ong Zeng】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Lynn Lin】評論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