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Hsi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郭如意老師的書有寫到:此一規定之公務員,以「受有俸給」為要件,故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人員,不問其為政務人員、事務人員,亦不問其為政府機關、公共團體、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民意機關之任用、聘用、派用人員,皆屬之
【用戶】Cindy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律上公務員概念最廣義:《國家賠償法》,含約聘、約僱人員。廣義:《公務員服務法》,文武職(政務官、事務官)、武職之軍人、公營事業、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狹義:《公務員懲戒法》,限於文職(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之事務官、政務官、民選縣市長。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考績、保障、退休、撫卹、俸級、協會等法》,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常業文觀、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