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甲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職務協助: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其任務,請求另一行政機關在後者權限範圍內給予必要之協助,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職務協助」與「權限委託」最大不同點在於並未變更或移轉事件之管轄權,且以被協助機關之名義行之。(二)、行政助手:係指公權力主體以外私人或民間團體,在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下,協助遂行行政任務,以達成行政目的之謂。其行為視為其所輔助機關之行為,並無獨立之法律地位,故又稱之為「行政輔助人」,「行政助手」與「行政委託」最大不同點在於行政助手於行使公權力時不以自己名義為之,不具獨立性。例如警察機關租用民間拖吊車執行移置違規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