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公務員某甲因違反保密義務經服務機關核予記過一次,某甲不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某甲並無任何救濟管道
(B) 某甲得循法定程序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C) 某甲得循法定程序提起申訴
(D) 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5322
統計:A(35),B(364),C(2885),D(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懲戒與懲處、公務人員服務法上義務

用户評論

【用戶】Philip Ji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的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不服,因並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對公務人員權利亦尚無重大影響,係屬機關管理措施,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用戶】Aiakos Le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工作所為:申訴在申訴

【用戶】Y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回答3F,可以這樣說,但要注意身分並非唯一的判斷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關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簡言之,服務機關所為是行政處分就提起復審;是管理措施就提起申訴。

【用戶】Y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再補充一下,行政處分通常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如公務員之身分被剝奪即屬之,管理措施的部份如指派、調任(平調)、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懲處或考績評定。工作條件的部份如環境、措施等。這都是一般的判斷標準,但有時候標準會隨保訓會或大法官釋字而改變,但比較有爭議的應該是不會考在選擇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