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 Jiang】評論
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的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不服,因並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對公務人員權利亦尚無重大影響,係屬機關管理措施,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Aiakos Lee】評論
工作所為:申訴在申訴
【YO】評論
回答3F,可以這樣說,但要注意身分並非唯一的判斷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關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簡言之,服務機關所為是行政處分就提起復審;是管理措施就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