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i Lu】評論
行政訴訟法24: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告第一次對當事人權益侵害者):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阿元】評論
受理是『程序』,駁回、變更、撤銷三者皆屬『實體判決』,而『不受理』也不是『不為決定』,只是行政機關認為當事人在提訴願時有些動作出了問題,以致不合法定程序才不受理的。
【主任】評論
(B)不受理訴願時,被告仍為原處分機關
【KlugTina】評論
行政訴訟法被告為24經訴願程序撤銷(欲撤銷,對方駁回)課與義務(欲駕照回來,但對方就是撤銷你的駕照了)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機關25受託事件受託之團體或個人26被告經裁撤或改組承受業務機關為被告無,則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