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下列機關何者非行政訴訟之被告?
(A) 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B) 不受理訴願時,為不受理決定之機關
(C) 變更原處分時,為變更之機關
(D) 撤銷原處分時,為撤銷之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0981
統計:A(348),B(2334),C(198),D(2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管轄之機關、訴願決定種類、行政訴訟修法

用户評論

【用戶】Miki L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24: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告第一次對當事人權益侵害者):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用戶】阿元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受理是『程序』,駁回、變更、撤銷三者皆屬『實體判決』,而『不受理』也不是『不為決定』,只是行政機關認為當事人在提訴願時有些動作出了問題,以致不合法定程序才不受理的。

【用戶】主任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不受理訴願時,被告仍為原處分機關

【用戶】KlugTina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被告為24經訴願程序撤銷(欲撤銷,對方駁回)課與義務(欲駕照回來,但對方就是撤銷你的駕照了)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機關25受託事件受託之團體或個人26被告經裁撤或改組承受業務機關為被告無,則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