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如楷張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以,結論就是:.員工、老板的錯;就是公司的錯--行政罰法第七條.老板有錯,連累公司;公司和老板一起錯(罰)--行政罰法第11條.員工有錯,連累老板,連累公司;公司和老板一起錯(罰)--同上第11條那員工永遠沒事(不用罰)?老板說:這是我們的家務事等我跟公司被罰完後再去找他秋後算帳(私法範圍ex:民法侵權賠償責任)
【用戶】LI-KUO-WEI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 20 條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這邊是不是也適用職員?那麼這樣是不是也可以算是收到行政罰處罰?
【用戶】蔡裕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7 下列何者不受行政處罰? (A) 違反建築法之內政部營建署 (B) 違反老樹保護自治條例之縣政府工務局 (C) 執行職務致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私法人職員 (D) 執行職務致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私法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