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i Lu】評論
解釋詳細一點好了存續力分:形式存續力:經過法定期間,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不可爭力)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有實質存續力時,不得撤銷或廢止(不可變更力)所以是不得再為爭訟另外拘束力:行政處分有效成立後,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都應受其拘束(與存續力不同~存續力是專指相對人不可再爭訟和專指處分機關不可再變更,而拘束力是包括相對人和處分機關外之其他人或其他機關都受到行政處分之拘束)執行力:限於因處分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此種處分(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每個力之間很容易搞混~我也是反覆看好幾遍書才比較懂一點點而已,大家多多討論囉!
【Shian Ming】評論
例如:收到法院判決,給當事人20日上訴,但當事人20日沒有上訴,可說這個判決對當事人來說因為因為不能夠上訴,所以產生形式確定力,形式確定力是對當事人的,只要產生形式確定力對法院就產生實質確定力[一事不再理]
【魏洛斯】評論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5406 號 裁判案由: 退休(有關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29 條重開程序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准予重開,第二階段重開之後作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若行政機關第一階段即認為重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拒絕,就沒有第二階段之程序。上述兩種不同階段之決定,性質上皆是新的處分。受處分不利影響之申請人依法自得提起行政爭訟。
【ejru65m4】評論
主要爭點是d吧如果有新事實新法規新證據 機關判定符合要件條件 第一階段(o) 開始進行內容審查 也就是機關判定該要件有沒有達到重開標準進行准否決定 已經對案件的內容進行審查 所以算二次裁決 重開(o) 不重開(x) 重開後還有再決定要不要廢棄變更原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