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成功抵達目的地的烏龜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A)大法官釋字第 491 號 解釋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如不是依此釋字請指正…THANKS) --(D)訴願法 第 63 條 II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