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ang-Yu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構成要件效力: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確認效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學理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係行政機關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不待法律明文,而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用戶】tamama5566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我原本也會選(D),文字玩味了很久才發現(B)、(D)差異處,一些老師或見解的說法幾乎把兩者混同起來了,造成你判斷上先入為主的錯誤。其實細看文字就會發現差異啦。(「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我覺得倒是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