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k620113】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 各該機關 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 其 共同上級機關 指定管轄。(先受理--協議--指定)
【米雪兒】評論
先受理--協議--共同上級
【ffffzerohugh】評論
受理在先 -- 互相協議 -- 共同上級 或 不同上級協議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行程法13條 管轄競合:有好處,各機關都想(積極)管轄口訣:優血脂1.優先受理者2.雙方協議3.共同老大指定行程法14條 管轄衝突:沒好處,各機關都不想(消極 負面)管轄口訣:止血1.共同老大指定2.雙方老大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