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抵達目的地的烏龜】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13 條I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A)行政訴訟法 第 15 條I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II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 第 15-1 條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C)行政訴訟法 第 15-2 條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D)
【jllc1988】評論
請記得不動產是專屬管轄,這項是專屬管轄最常考的,必背!類似的題目至少有七八題
【朕知道了】評論
專屬管轄指的是不動產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重要觀念,補充如下:行政爭訟事件管轄權:不動產只有涉及徵收、徵用、撥用之訴訟,才是專屬管轄,其他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之訴訟,則非屬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