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門研介】評論
(A)與(B)除非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七款情形,才自始無效,其他情形是違法得撤銷。(C)與(D)非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惡法仍是法律,仍然有效。
【2017移民一定上】評論
Sorry,再看一次就想通了,請容我自問自答...(A)(B)錯是因牴觸法律的行政行為有可能是得撤銷或無效兩種效果之一,端視究竟違反行政程序法111(無效)或114(得撤銷)之內容~
【Ain't no suns】評論
樓上經過兩個月修練大進步
【深淵美食家莉可】評論
ABC的概念來自法律保留原則(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行政處分本身產生無效或撤銷的法律效果<有沒有依法行政,源自於法律保留原則,而不是法律優越原則.C選項是司法機關依法律保留原則以判決對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果,最有名的是NO.443層級化保留體系,更多例子可參考教科書D選項即前面同學所說明的惡法亦法,屬於法律優越原則,不太需要用到行程法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