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25 條 A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第 127 條 B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第 126 條 C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
【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25 條 A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第 127 條 B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第 126 條 C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
【用戶】Minyu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因為題目寫到「相對人未履行合法授益之行政處分所附負擔」,參考行程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惟此款廢止原因乃相對人可預見或有可歸責事由所致,故毋庸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即無法主張信賴利益保護之財產上合理損失補償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