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台北市民張三夜晚與朋友飲宴,因不勝酒力,返家時倒臥在人行道上不省人事。巡邏警員發現後,因其未攜帶證件無法辨識身份,以致無法聯絡其家人親屬。警員於是決定將其帶回派出所實施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管束,以免發生危險。本案中,警察機關管束時間最長為多久?
(A) 12 小時
(B) 24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Spatia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看完整詳解

【用戶】野啵噠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

【用戶】deareri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6條: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用戶】Spatial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看完整詳解

【用戶】野啵噠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

【用戶】deareri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6條: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