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earer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9.下列何種行政爭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屬於簡易程序事件?(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拒絕申請建築許可之爭訟(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C)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評論內容】第229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

【評論主題】35.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下列何種行為不在法律明

【評論內容】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評論主題】31.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下列何種情形,機關得予以拒絕?(A)法令、規章及解釋函令 (B)行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評論主題】30.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A)曾經受理相對人其他申請案件者(B)與案件申請人為五等親之血親者(C)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D)與案件申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評論主題】33.有關我國行政處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處罰,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即得以行政命令規定其處罰之構成要件(B)行政處罰之可罰行為,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C)行政處罰,除罰鍰外,不包

【評論內容】

33.33.有關我國行政處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處罰,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即不得以行政命令規定其處罰之構成要件

→行政罰法第4條(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B)行政處罰之可罰行為,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C)行政處罰,除罰鍰外,不包括其他種類之行政處罰

→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處罰,應當一律由法院裁處

→行政機關可裁處!!!

【評論主題】11.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經過幾年而消滅?(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公共設施?(A)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維護管理之登山步道 (B)台灣電力公司設置營運之風力發電機(C)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理之自來水博物館 (D)國立臺灣大學管理並開

【評論內容】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則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故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因非屬公有,仍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台灣電力公司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評論主題】13.對於司法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訴願管轄機關為何?(A)總統府 (B)司法院 (C)行政院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14.若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行政處分之表示,該無管轄權之機關應如何處理?(A)應將該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B)應作訴願不受理之決定(C)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61條(訴願人誤向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評論主題】3.若公務人員認為長官下達之職務命令違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服從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負有向長官報告其命令違法之報告義務(B)公務人員得向長官請求以書面下達命令,若長官拒絕,視為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D),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A);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C)。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B)。

【評論主題】35.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下列何種行為不在法律明

【評論內容】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評論主題】39.下列何種行政爭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屬於簡易程序事件?(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拒絕申請建築許可之爭訟(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C)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評論內容】第229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

【評論主題】31.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下列何種情形,機關得予以拒絕?(A)法令、規章及解釋函令 (B)行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評論主題】33.有關我國行政處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處罰,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即得以行政命令規定其處罰之構成要件(B)行政處罰之可罰行為,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C)行政處罰,除罰鍰外,不包

【評論內容】

33.33.有關我國行政處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處罰,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即不得以行政命令規定其處罰之構成要件

→行政罰法第4條(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B)行政處罰之可罰行為,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C)行政處罰,除罰鍰外,不包括其他種類之行政處罰

→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處罰,應當一律由法院裁處

→行政機關可裁處!!!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公共設施?(A)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維護管理之登山步道 (B)台灣電力公司設置營運之風力發電機(C)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理之自來水博物館 (D)國立臺灣大學管理並開

【評論內容】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則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故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因非屬公有,仍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台灣電力公司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評論主題】13.對於司法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訴願管轄機關為何?(A)總統府 (B)司法院 (C)行政院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14.若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行政處分之表示,該無管轄權之機關應如何處理?(A)應將該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B)應作訴願不受理之決定(C)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61條(訴願人誤向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評論主題】12.警消人員為控制火場,若不移除路邊車輛則消防車無法進入巷道救災,因此將路邊合法停放的車輛拖吊至他處;此拖吊行為係屬下列何者?(A)代履行 (B)直接強制 (C)行政指導 (D)即時強制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17 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於確定後,在特定情形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下列何者不得提出? (A)原處分機關 (B)再申訴人之服務機關 (C)再申訴人 (D)利害關係人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未含利害關係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

    為,影響於決定者。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九、為決...

【評論主題】34 甲縣政府勞工局認為乙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形,裁罰前乙公司請求閱覽卷宗遭拒絕。如乙公司對於被拒絕閱覽卷宗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逕向甲縣政府提起訴願 (B)向甲縣政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再提行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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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6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幾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A) 6 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31 甲持刀隨機傷害路人,警察為避免路人受傷,得對甲採取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方法?(A)緊急強制 (B)間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直接強制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22 甲公費生與教育部簽訂公費留學行政契約,約定甲有違約情事時,應賠償公費。契約中並有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而甲拒不賠償公費時,教育部得如何處理? (A)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B)聲請該管地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2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時,關於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所為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但補償之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評論主題】39.下列何種行政爭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屬於簡易程序事件?(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拒絕申請建築許可之爭訟(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C)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評論內容】第229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

【評論主題】35.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下列何種行為不在法律明

【評論內容】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評論主題】30.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A)曾經受理相對人其他申請案件者(B)與案件申請人為五等親之血親者(C)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D)與案件申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公共設施?(A)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維護管理之登山步道 (B)台灣電力公司設置營運之風力發電機(C)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理之自來水博物館 (D)國立臺灣大學管理並開

【評論內容】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則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故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因非屬公有,仍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台灣電力公司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評論主題】33.有關我國行政處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處罰,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即得以行政命令規定其處罰之構成要件(B)行政處罰之可罰行為,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C)行政處罰,除罰鍰外,不包

【評論內容】

33.33.有關我國行政處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處罰,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即不得以行政命令規定其處罰之構成要件

→行政罰法第4條(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B)行政處罰之可罰行為,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C)行政處罰,除罰鍰外,不包括其他種類之行政處罰

→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處罰,應當一律由法院裁處

→行政機關可裁處!!!

【評論主題】31.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下列何種情形,機關得予以拒絕?(A)法令、規章及解釋函令 (B)行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評論主題】13.對於司法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訴願管轄機關為何?(A)總統府 (B)司法院 (C)行政院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11.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經過幾年而消滅?(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14.若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行政處分之表示,該無管轄權之機關應如何處理?(A)應將該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B)應作訴願不受理之決定(C)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61條(訴願人誤向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評論主題】12.警消人員為控制火場,若不移除路邊車輛則消防車無法進入巷道救災,因此將路邊合法停放的車輛拖吊至他處;此拖吊行為係屬下列何者?(A)代履行 (B)直接強制 (C)行政指導 (D)即時強制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34 甲縣政府勞工局認為乙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形,裁罰前乙公司請求閱覽卷宗遭拒絕。如乙公司對於被拒絕閱覽卷宗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逕向甲縣政府提起訴願 (B)向甲縣政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再提行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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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1 甲持刀隨機傷害路人,警察為避免路人受傷,得對甲採取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方法?(A)緊急強制 (B)間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直接強制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26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幾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A) 6 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22 甲公費生與教育部簽訂公費留學行政契約,約定甲有違約情事時,應賠償公費。契約中並有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而甲拒不賠償公費時,教育部得如何處理? (A)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B)聲請該管地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2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時,關於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所為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但補償之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評論主題】17 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於確定後,在特定情形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下列何者不得提出? (A)原處分機關 (B)再申訴人之服務機關 (C)再申訴人 (D)利害關係人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未含利害關係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

    為,影響於決定者。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九、為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