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erin】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mile】評論
(B)受益人對於補償之金額若有不服,應向...
【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B)受益人對於補償之金額若有不服,應向...
【youarepiu】評論
信賴補償 請求權時效:告知時起 2年,撤銷時起 5年 (廢止)公法上 請求權時效-行政機關:5年 - 人 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