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並非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
(B)人民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C)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時,政府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D)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均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我想要 我得到】評論

法規名稱: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布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第 8 條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第 12 條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

smile】評論

(A)第 8 條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

最佳姐】評論

(A)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B)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 (行政救濟)(C)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 (政府機關受理資訊提供之處理期限)(D)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 (收取費用)(A)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B)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 (行政救濟)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

s07752094】評論

救濟-->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