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評論
(C)怠金逾期繳納者,應向普通法院取得執行名義第34條(逾期未繳代履行費用或怠金)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葉沛澄】評論
(D)連續處以怠金者,行政執行法並無(有)特殊程序上要求第 31 條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yamoler Teac】評論
X(B)基於人權保障,現行法禁止對人民連...
【yuki】評論
(B)(D)行政執行法第31條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看完整詳解
【虎虎生風】評論
(D)連續處以怠金者,行政執行法並無(有)特殊程序上要求第 31 條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Hou】評論
(A)怠金與罰鍰之併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怠金,屬於「執行罰」,罰鍰,屬於「行政罰」。兩者性質不同,得併罰。(B)基於人權保障,現行法禁止對人民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31第1項: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C)怠金逾期繳納者,應向普通法院取得執行名義→行政執行法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D)連續處以怠金者,行政執行法並無特殊程序上要求→行政執行法§31第2項: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如有錯誤再請勘誤或告知,謝謝!!排版有點亂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