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榜】評論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簡稱北水處,1977年成立,是臺北市政府的直屬機關。其成立之目的在於提供台北自來水並供應充足水量,成立至今有30餘年。除了供應自來水,管理和調配水資源也是其工作之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水、台水公司,是臺灣最大的自來水供應機構,為中華民國經濟部管理的國營事業。
【寂寞行星】評論
D 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倒塌壓毀停放於路邊的汽車,關於汽車所有權人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國家賠償(B)得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因此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國家賠償(C)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台灣電力公司確認賠償之意願(D)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台灣電力公司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則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故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因非屬公有,仍無國家賠...
【dearerin】評論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則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故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因非屬公有,仍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台灣電力公司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yamoler Teac】評論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國有財產法第四...
【眼鏡哥】評論
108/12/03法務部新聞稿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配合實務見解,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人民權利侵害之國家賠償事件,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又考量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亦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侵害,本次修法爰將「人身自由」增列為本條之保護客體。(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 現行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經沒限定公共設施須公有的,這題的答案可能要調整
【ミヤザワ】評論
國營事業有無國賠之適用?公法組織有適用~EX台鐵月台私法組織無適用~EX台電設施老師上課的時候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