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有法律所規定之情形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得限制其住居?
(A)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
(B)積欠罰鍰達 100 萬元,又明顯有居無定所之情形
(C)積欠稅款達 200 萬元,又顯有逃匿之虞
(D)積欠稅款及滯納金達 500 萬元,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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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我想要 我得到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

【用戶】deareri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用戶】我想要 我得到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

【用戶】dear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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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用戶】yamoler Teac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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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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