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雙軌制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審判權劃分,我國係採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雙軌制。即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時,可於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國家賠償(行訴第7條)。除此之外亦得逕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國賠第11條、第12條)。國賠法 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明天】評論
參照國賠法第12條,應向.....觀看完★★★...
【l100506036】評論
國賠法第10條第2項協議書(行政契約)得為執行名義(國賠法第10條第2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庭強制執行,不須提一般給付。一般給付是行政契約沒有約定自願接受條款時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