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A)向公務員上級報告
(B)向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
(C)請求移轉管轄
(D)要求停止行政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0745
統計:A(73),B(3957),C(44),D(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公務員之迴避、聽證主持人之職權
用户評論
【Sam Zhang】評論
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李憶婷】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2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