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觀念解題:土地遭行政機關徵收→合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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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遭行政機關徵收-----視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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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47號解釋。解釋文意旨揭示: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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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自己土地遭行政機關徵收,而請求發給款項,該請求權之性質為何?C(A)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X,參PS(B) 國家賠償請求權-〉X,危法行政處分才用賠償(C) 損失補償請求權-〉O,參釋字:425.516(D)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X參民法第179條PS:一.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的內容是指除去基於違法公權力行為所產生的違法狀態,不僅是回復已發生的損害,也包括將違法行為所造成不利於人民的法律變動狀態回復。凡是事實上可能、法律上容許、且對負於義務者有期待可能性者,均屬之。而其類型分為「執行結果除去請求權」以及「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二.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則是指除去因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權力行為所造成的違法狀態。權利受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