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市公所與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調解委員候審名單後,將結果通知未獲遴選之人。此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觀念通知
(C)解除契約
(D)行政指導

參考答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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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市公所與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調解委員候審名單後,將結果通知未獲遴選之人。此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A)行政處分(B)觀念通知 (C)解除契約(D)行政指導----------【法務部 99 年 12 月 15 日法律字第0990700708 號函】【說明節錄】……四、至於鄉、鎮、市長於提出.....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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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99 年 12 月 15 日法律字第0990700708 號函(倘鄉、鎮、市公所將院檢共同審查結果通知未獲審查遴選者(無論受通知者原係主動報名或被動受徵詢均同),並無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一、按調解委員之聘任關係為公法上法律關係,依法定程序完成聘任後,性質上似屬於得擬任調解委員同意之行政處分;至於解聘,則為行政處分之廢止,故調解委員於聘任期間內,對於鄉、鎮、市公所解聘行為如有爭議,似應循訴願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前經本部 92 年 12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20049944 號函釋在案,合先說明。二、次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