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訴願前置程序,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0 日內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
(C)由原告住所地、居住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原則上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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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opo】評論

(A)應經訴願前置程序,向原處分之...

Ingrid】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37-4條2.被告收受起訴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B),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知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C)行政訴訟法第237-9條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