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ngrid】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3 甲向行政機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經過後,對此申請案不作任何決定。關於甲對行政機關之逾期不作為可否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B)應逕行提起行政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2條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23 甲向行政機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經過後,對此申請案不作任何決定。關於甲對行政機關之逾期不作為可否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B)應逕行提起行政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2條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43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經訴願前置程序,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0 日內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 (C)由原告住所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37-4條2.被告收受起訴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B),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知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C)行政訴訟法第237-9條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D)

【評論主題】32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原處分機關聲請法院裁定之 (B)管收之裁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C)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D)管收於拘留所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17條6.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A):一、顯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8.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B)。行政執行法第19條3.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管收人送交管收所(D);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交所。

【評論主題】31 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處罰 (B)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停止營業之行政罰,得依自治條例為之 (D)行政罰之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7條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B)2.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評論主題】13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務員違法失職,得受懲處或懲戒 (B)對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定丁等,性質上為一種懲處措施 (C)對公務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為實質上之懲戒 (D)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3.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D)

【評論主題】1 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得作為直接拘束人民權益之法令依據?(A)空氣污染防制法 (B)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C)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D)南投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59條1.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2.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