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ミヤザワ】評論
補充D如果是數行為違反多義務者
【Sheng】評論
丁等︰免職。大法官釋字第491號(節錄)
【Ingrid】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3.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