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姓名條例§2Ⅰ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A)§3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D)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B)。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C)。
【阿立】評論
有關中文姓名取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使用辭源、辭海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B)亦得名字在前,姓氏在後(一定要姓氏在前,名字在後)(C)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D)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區隔姓名條例 第2條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姓名條例 第3條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