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原住民身法法§9Ⅰ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B)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Ⅱ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Ⅲ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3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C)
【阿立】評論
原住民 A 與非原住民 B 結婚後,關於雙方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 結婚後,其原住民身分不當然受影響(B)A 結婚後,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C)B 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取得)(D) A 與 B 婚姻關係消滅後,並不影響各自原住民或非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 第3條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 第9條(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