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有關第二次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對原處分另作審查
(B)行政機關在原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未變更下得為第二次裁決
(C)行政機關裁決理由有添加內容但未變更原處分結果,即非屬第二次裁決
(D)第二次裁決係屬新處分,得為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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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最佳姐】評論

★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第二次裁決:1.第二次裁決起源於二次世界大戰後六零年代德國發展之概念。該概念代表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A),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就原行政處分於未變更原有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B),重新為實體上審查,另為裁決。2.此與重覆處分不同,基本上最大差異在於原處分機關有無重新審查,若有,代表為第二次裁決,比如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重開程序後所作成之處分,一律視為第二次裁決。3.第二次裁決係屬新處分,得為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D)。●如何判斷第二次裁決俾便與重覆處分有所區別,是實務上之重要課題。下列準則可供判斷之參考(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作成第二次裁決之前,原處分...

ミヤザワ】評論

存續力適用之法領域:行政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之一,分成形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形式存續力是指行政處分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上不可再爭執;實質存續力則是處分生效後,行政機關即受拘束,不可再任意變更。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瘋喵】評論

第二次裁決:1、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重新為實體審查並作成決定。2、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原行政處分)的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3、如事實和法律有變更,即為全新的行政處分,而非第二次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