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ミヤザワ】評論
32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原處分機關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之
【Ingrid】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6.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A):一、顯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8.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B)。行政執行法第19條3.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管收人送交管收所(D);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