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戶籍法施行細則§9-1Ⅰ本法第15條第1款至第3款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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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9-1內政部移民署 未居住國內 申請初設戶籍地不得設址
【阿立】評論
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A)未居住國內 (B)於監所服刑者(C)核准定居經撤銷者 (D)曾有非法入境紀錄者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9-1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一、未居住國內。二、申請初設戶籍地址不得設籍。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六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戶籍法 第15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